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31 09:15 来源: 苏州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苏州新光大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附件: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二稽处〔2021〕101号
苏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XXX59659054P)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18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5年6月,你单位接受了由厦门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3502152130 00056013 20150623 99829.06 16970.94 116800 3502152130 00056014 20150623 99829.06 16970.94 116800
合计 199658.12 33941.88 233600
经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玉迁在网上找到义乌小商品市场内的一户名叫义乌市源丰胶带厂的供应商(联系人为石航),向其联系购买胶带。石航将货物直接运到你单位在无锡租的房子中,地址是无锡锡山区甘露村汽修厂内,货款是李玉千用现金交给驾驶员或押车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快递寄过来的。你单位要求石航开票,石航称让其供货方直接开票给你单位。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并于当月全部结转营业成本。 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33941.88元;同时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少计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99658.12元,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49914.53元[(703492.64+199658.12)*25%-175873.16]。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33941.88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征2015年企业所得税49914.53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4、上述少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单位同步申报缴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