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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7 13:06 来源: 第一稽查局

南京XXX皮草服装有限公司(9132011XXX275620):

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0〕1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通知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87730038

联系人:孙静、朱丹丹

附件:处罚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0〕14号

南京XXX皮草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XXX2627562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在未与天津某公司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由其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3058461—03058464,04661266-04661267),开票金额合计586111.11元,税额合计99638.89元。你公司于2015年9月、10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并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在税前扣除成本。上述发票(发票号码:03058461—03058464,开票金额397222.23元,税额67527.77元)已由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经查,你公司经理张某于2015年9月、10月在江宁区禄口街道皮革城从外地经销人常某手中购买上述发票并支付买票费用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

2. 进有皮草提供的取得上述6份发票入账的2015年9月1号、2015年10月1号记账凭证及相应的明细账、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通知书等证据。

3、张XXX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及身份证明资料。

你公司在未有真实、合法的经济业务前提下,非法取得天津XXX皮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增值税、扣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此行为属恶意接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按1倍处罚,计246545.3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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