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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进项转出了也罚款!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二公告〔202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9 16:33 来源: 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索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1号

联系电话:025-58070889

联系人: 王相群 叶奇志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南京XXX有限公司).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二罚〔2021〕66号

南京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对你单位取得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18年2月取得成都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5100171130,发票号码02369274-02369279,金额合计564102.54元,税额合计95897.46元,价税合计660000元。已证实为虚开。发票明细信息如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5100171130  02369274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    94017.09    15982.91

5100171130  02369275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     94017.09   15982.91

5100171130  02369276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     94017.09   15982.91

5100171130  02369277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     94017.09   15982.91

5100171130  02369278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     94017.09   15982.91

5100171130  02369279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     94017.09   15982.91

你单位2018年2月28日将上述发票入账,货物计入库存商品科目。你单位于所属期2018年2月申报抵扣上述发票进项税额95897.46元。

经调查,你单位不能提供与成都XXX有限公司真实业务资料,也未支付货款,且你单位在税务检查后期,以失联方式拒绝配合检查,你单位与成都XXX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

2018年3月26日原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通知你单位上述6发票被列为认证失控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你单位于2018年4月4日申报转出上述进项税额。2018年5月3日原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取得成都XXX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实际货物交易,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属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1倍的罚款96493.4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6,493.4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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