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一)
发布时间:2021-04-21 15:3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为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帮助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缴费人学习掌握、用足用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本指引。
附件:2021年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一).pdf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简明汇编(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 年4 月
前言
为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帮助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缴费人学习掌握、用足用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本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 年4 月15 日
目录
第一章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三、鼓励公益捐赠
9.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企业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1.个人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13.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电影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6.部分行业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第二章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扣除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支持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
5.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税收优惠
6.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7.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8.支持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9.支持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值税优惠政策
10.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
11.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优惠政策
12.医疗机构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13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4.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增值税、印花税
15.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
16.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资源税政策
17.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
二、到期后继续执行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 月31 日的税收优惠政策
1.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章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
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
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
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
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
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
5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
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
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
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6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
增量留抵税额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
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
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7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4.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
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
入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 号)
8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
入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 号)
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6.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
入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10
2020 年第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7.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
入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11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8.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
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
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
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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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9.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
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
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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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
入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0 年第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10.企业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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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适用范围:发生符合条件捐赠的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0 年第9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11.个人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个人通
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
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全额扣除。
适用范围:发生符合条件捐赠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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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自主或扣缴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或自行办理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扣除明细表》,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
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具体政策:自2020 年3 月1 日至2021年12 月31日,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
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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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
办理申报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
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5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
第24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13.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
影视听服务。
适用范围: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到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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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厅现场办理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纳税人自行将《电影
放映经营许可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1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
长至8年
具体政策: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
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8 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
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
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适用范围:电影行业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5 号)
18
1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具体政策: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
办理申报
责任处室:非税收入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
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16.部分行业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
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 年6 月30 日。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
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
办理类型:核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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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
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委托代
征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事后核查根据需要提
供)
政策依据:
(1)《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公告》(苏财税〔2020〕8 号)
(2)《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
号)
(3)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 号)
1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 年6 月30 日。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核准办理
20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
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委托代
征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事后核查根据需要提
供)
政策依据:
(1)《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公告》(苏财税〔2020〕8 号)
(2)《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 号)
(3)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1〕6 号)
1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具体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4 月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 年至2022 年4 月30
日,即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
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
位缴费。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人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21
办理方式: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2 号)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
于2021 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
8 号)
第二章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部分税收优惠
政策
1.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扣除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
购进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
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
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2
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
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
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2.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上述比例执行
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另有规定。
23
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
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
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
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
24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23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3.支持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8 年9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
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
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享受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
场办理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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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4.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
具体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照16%(或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适用范围: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开发生产的
动漫软件
办理类型:备案管理与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
(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4)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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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5.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税收优惠
具体政策:自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
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
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
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
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
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一方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
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
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
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适用范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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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6.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
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
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
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28
7.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公租
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
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
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
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
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
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
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
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
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
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
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
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
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
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涉及公租房建设、管理、租赁、转让及捐赠
等事项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29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个人所
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8.支持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
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
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
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
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
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适用范围: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30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
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67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9.支持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对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
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
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
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适用范围: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31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
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
第73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10.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对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
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
购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
装置和器械。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第二税务分局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
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
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 年第91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32
11.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优惠
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
续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
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
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
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生
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
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
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
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
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科
研、生产、办公活动。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
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88 号)
33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12.医疗机构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
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
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
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
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
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全国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34
13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
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14.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
征增值税、印花税
具体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
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金融机构与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适用范围: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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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15.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
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
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
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
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
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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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
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16.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资源税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
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适用范围:页岩气资源税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资源和环境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
知》(财税〔2018〕26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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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
具体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
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适用范围:购置挂车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车辆购置税相关资料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
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 年第69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二、到期后继续执行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
1.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继续对(1)保险公
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2)按国
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
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
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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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
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
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4)保险公司实际
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
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保险公司相关准备金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4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继续对(1)符合条
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
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
期收入。(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
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39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
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
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
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3.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1)证券公司
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
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
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
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
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
40
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
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
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
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27号、第124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
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
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
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
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
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
监会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
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
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
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
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
税。
适用范围:证券行业相关准备金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41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23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
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1年1 月1 日起,继续对(1)上海国
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
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
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
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
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
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
税。
适用范围: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相关准备金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
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42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
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继续对金融企业根
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对其涉
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 亿
元的企业的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
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
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
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范围: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相关
准备金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43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6.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继续对金融企业相关贷
款资产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按“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
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
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的余额”的公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
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
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
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
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
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相关准备金(除涉农贷款
和中小企业贷款)
44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19 年第86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三、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 年12 月31 日的税收优惠政
策
1.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日,
继续对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
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
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
征个人所得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
免征契税。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
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45
(4)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
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
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
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7)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
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
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适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住房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安置住房用地及相关安置住房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
46
第三章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1 年4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处室:货物与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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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具体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
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
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
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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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
3.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
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
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
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
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
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
教科书。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
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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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1的
图书、报纸和期刊。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
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述执
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2的
报纸。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印
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3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
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
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
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5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0 号)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
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
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
务厅办理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