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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7 14:28 来源: 苏州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苏州税三稽罚告〔2021〕6号

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XXXFKGC4N)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3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增值税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全部60家店铺代销服装等款项,存在收到代销服装款项后未计销售收入,2018年、2019年分别收到不含税代销服装收入为2099142.40元、6657493.22元,合计8756635.62元。

在询问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X后,确认该部分收入未入公司账户、未确认销售收入、未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262699.06元(其中:2018年增值税62974.27元、2019年增值税199724.79元)。

(二)印花税

你公司在2018年5月~2019年12月期间存在少计60家店铺服装等代销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印花税(购销合同)294.80元,少缴2019年印花税(购销合同)398.9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1.2020年06月12日对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X制作的询问笔录;

2.2020年07月07日常熟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X制作的询问笔录。

(二)你公司2018年~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代销货款的明细记录打印件(抽样:如皋-江安店、四川-天庆店、兴化-周庄店三店铺收款货物明细打印件)、60家代销店铺月度收款汇总表打印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三)检查人员于2020年10月9日到工商银行常熟支行、农业银行常熟分行、兴业银行常熟支行依照法定程序查询了举报所涉及帐户: 白XXX(62220812040XXX803)、倪XXX(62305XXX0779674)、黄XXX(6229082XXX3065810) 帐户资金往来流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款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1349.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46.8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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