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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宜兴市XXX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宜兴市XXX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 无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宜兴市XXX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文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宜兴市XXX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03-03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税稽罚(2020)87号

宜兴市XXX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XXXWTR3P)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实际控制人XXX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10%左右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7份,金额合计115215631.10元,税额合计19586657.40元,价税合计134802288.50元。

2、2019年5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在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为销毀证据,指使公司员工XXX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进行销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单位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开具的1157份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15215631.10元,税额合计19586657.40元,价税合计134802288.50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款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

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处罚款1万元,决定总计对你单位处罚款7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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