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1-02-24 14:2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税二稽罚〔2021〕8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高洁、陈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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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二稽罚〔2021〕8号
泰州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XXXXD0E9U)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中,因你单位没有提供账册、凭证及相关原始支出证明等资料,检查人员依法作出泰税二稽限改【202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0年1月14日送达并签收。2020年6月28日,检查人员通知将账册、凭证及相关原始支出证明等资料带来时,法定代表人徐XXX在询问调查中说,所有账册、凭证已经遗失,当时记的流水账也丢失,无法提供。
(二)2016年12月、2017年6月和7月,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泰州经济开发区XXX有限公司,收取价税合计总金额为2350555元,扣除187055元开票手续费后,剩余款项打回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账上,形成资金回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帐凭证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3000元罚款。(二)没收你单位虚开发票违法所得112266.3元(187055元-已缴税款74788.7元),并处罚款3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5,266.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