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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3 09:07 来源: 第一稽查局

南京XXX箱包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邮寄送达已退回,采取其它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202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一罚〔2021〕27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129

联系人:吴云发、李静

附件:处罚决定书.doc处理决定书(1).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1〕75号

南京XXX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XXX733847A)

我局(所)于2018年5月28日至2020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

你公司接受上海XXX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品名为涤纶布,价款388931.62元,税款66118.38元,价税合计455050元。你公司接受上海XXX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货物名称:涤纶布,发票的价款975128.72元,税款165771.88元,价税合计1140900.6元。 你公司接受上海泓溢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名称:涤纶布,金额68396.58元,税额11627.42元,价税合计80024元。

以上发票均为你公司因业务需要在网上联系了一蔡姓卖家购买了生产箱包所需涤纶布,在对方送货上门后,按对方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买材料费用,并从对方取得上述发票,在网上验证发票真伪后入账。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做进项税抵扣,并分别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以上发票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补征2015至2016年度增值税243517.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等规定,补征2015至2016年度城建税12175.89元,教育费附加7305.5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870.3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应补2015年企业所得税44079.11元。应补2016年企业所得税170589.71元。应补2017年企业所得税18778.36元。共计补交企业所得税233447.1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一罚〔2021〕27号

南京XXX箱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XXX33847A)

经我局(所)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

你公司接受上海XXX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品名为涤纶布,价款388931.62元,税款66118.38元,价税合计455050元。你公司接受上海XXX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货物名称:涤纶布,发票的价款975128.72元,税款165771.88元,价税合计1140900.6元。 你公司接受上海泓溢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名称:涤纶布,金额68396.58元,税额11627.42元,价税合计80024元。

以上发票均为你公司因业务需要在网上联系了一蔡姓卖家购买了生产箱包所需涤纶布,在对方送货上门后,按对方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买材料费用,并从对方取得上述发票,在网上验证发票真伪后入账。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已做进项税抵扣,并分别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以上发票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决定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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