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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个人住宅出租给企业适用税率

个人住宅出租给企业适用税率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本人夫妻共同共有一套住宅,位于吴江区,租赁给企业用于住宿,月租2000,企业需要我每半年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抬头),此种应用适用的税率多少?住宅位于吴江松陵镇需要到哪个税务单位报税开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第十一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建议您咨询当地可否在税局代开还是到指定代开点代开。

特服号:96888742.

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应提供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3)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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