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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法院拍卖厂房,买受人提供拍卖厂房的重置价评估报告,能否按评估报告价格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

法院拍卖厂房,买受人提供拍卖厂房的重置价评估报告,能否按评估报告价格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0-0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我们是江苏苏州的企业,在江苏盐城建湖拍卖了一幢厂房,价格300万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公司按法院要求,联系税务局办理纳税。现前期咨询税务局,按税务局要求,委托了相应的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对厂房的重置价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花费评估费8000元左右,评估认定重置价400万元。现我公司请求按评估报告认定的价格作为扣除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现建湖当地税务局认为不能按评估价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复我们的请求改变了当地的规则。

   经我公司查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能够提供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重置成本价的,按房屋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现税务部门认为被执行人为非正常户,不能按评估价。另外认为我们的评估报告税务部门有权不认可。我们认为既然同意我公司来代交税,就应当同意我公司提供评估报告。如果我们委托的评估报告不认可,税务部门可以自行委托。我们的意见和咨询,是否合理。这类土地增值税如何交纳,请帮助答疑!

附件

新建文件夹(3).zip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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