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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员工报销手机费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员工报销手机费

留言时间:2019-09-23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请问,员工的手机费,个人抬头发票,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有报销标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的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若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通信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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