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无偿配建廉租房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09-04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无偿配建廉租房,是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6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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