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19-04-29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是电影院,主营电影放映、卖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广告发布、场地租赁等,其中电影放映和场地租赁业务申请为简易计税,卖品销售、广告发布等仍为一般计税。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电影放映业务销售额比例已超过50%。请问我单位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额用来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5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若您的公司符合上条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