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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附加税扣除(继续教育)

关于附加税扣除(继续教育)

留言时间:2019-03-07

纳税人所属地

江苏

问题内容

请问财务人员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是否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司财务已在APP上填写申报,并已申报成功。但本人理解的继续教育均为首次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政策。请问税务系统是否会后台审核申报内容,并最终全员汇算清缴么?还是只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超6万的纳税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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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08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不算,继续教育 适用范围和条件: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会计继续教育并不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不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不能按照专项附加的继续教育支出进行扣除。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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