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向江苏星汉城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的公告
(2020年01号)
发布时间:2020-10-13 15:34 来源: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江苏星汉城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135641091F)
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对你单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宁经税税通〔2019〕356150号),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登记地址禄口华商科技园邮寄,邮政EMS回执显示2020年1月8日由禄口华商科技园传达室签收,但你单位反馈财务人员和法人未收到上述通知书。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向你单位登记地址禄口华商科技园直接送达未果,采用留置送达,你单位未按照限定日期前来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宁经税税通〔2019〕356150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星汉城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5135641091F)
事由:“星汉城城市生活广场”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限期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核定了你单位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宁溧路房地产项目星汉城城市生活广场的部分清算内容,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20269346.87元。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对该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办理完税手续。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若对清算结论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608号
联系电话:025-87150735
联系人:王海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