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1 11:14 来源: 第三稽查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江苏鑫金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MA1MDDH543):
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登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2)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决定书中的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58592145
联系人:王琪 郭雨辰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0〕3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宁税稽三罚〔2020〕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三罚〔2020〕127号
江苏鑫金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MA1MDDH543)
经我局(所)于2016年9月8日至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委托加工合金电解铜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的业务属于虚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接收委托加工电解铜的发票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其中:开具给新干县广昌源实业有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515588-05515589、05727369-05727376,开具给深圳市国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28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727377-05727404、开具给深圳市亿烨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42-11855551,开具给金盈华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的5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52-1185555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5,870,209.09元。
首先你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与下游企业提供的合同存在多处不一致。(1)名称及规格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为“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规格为每块110公斤、数量200块;你公司提供的为“购销合同”,产品重量为200克/条,长5cm*宽4.5cm。(2)金额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120,000元;你公司的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200,000元。(3)运输方式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运输由你公司负责;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广昌源公司自提。(4)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广昌源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5)产品含量规定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没有注明产品的黄金和铜的金属含量;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有黄金和铜的金属含量等基本产品指标,黄金含量为10%,电解铜含量为90%。
从2015年12月份成立至今,你公司与广昌源公司只有2018年1月份一笔业务,且金额为1,120,962.7元,因此,上述两公司提供的不同内容的合同,属于针对同一笔业务的虚假合同。
其次,销售价格异常。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合金电解铜黄金含量10%,电解铜90%,重量为200克/条,你公司销售给广昌源公司发票上注明每20块单价4792元,即1块合金电解铜价格为239.6元,其每块中的黄金价格应为23.96元。根据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月的同期金投网黄金价格,黄金售价最低价348元/克,则每块合金电解铜仅黄金价格就应为139200元左右(348*200*10%*20)。因此,你公司销售价格显著异常,不符合商业常规。
再次,经化学专家出具意见,合金电解铜在生产生活中不存在。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吴有庭、胡兴邦教授经论证,合金和电解铜从技术角度不可能合二为一,且现有文献及检索无法证明合金电解铜的性质、用途。因此,合金电解铜实际生活中可能不存在。
第四,你公司向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电解铜,委托深圳市德斯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金电解铜,而深圳市德斯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属于虚假注册企业,无法提供加工服务,深圳市税务局已证实为虚开发票,说明合金电解铜是虚假的。
第五,购销金额不配比,进销毛利率达278倍,属显著异常。销售的下游企业79%为非正常户,这些都不符合商业常规。
综上所述,你公司委托加工合金电解铜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的业务属于虚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接收委托加工电解铜的发票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其中:开具给广昌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515588-05515589、发票号码05727369-05727376,开具给深圳市国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28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727377-05727404、开具给深圳市亿烨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42-11855551,开具给金盈华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的5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52-1185555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5,870,209.09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0〕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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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金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4MA1MDDH543)
我局(所)于2016年9月8日至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委托加工合金电解铜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的业务属于虚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接收委托加工电解铜的发票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其中:开具给新干县广昌源实业有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515588-05515589、05727369-05727376,开具给深圳市国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28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727377-05727404、开具给深圳市亿烨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42-11855551,开具给金盈华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的5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52-1185555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5,870,209.09元。
首先你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与下游企业提供的合同存在多处不一致。(1)名称及规格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为“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规格为每块110公斤、数量200块;你公司提供的为“购销合同”,产品重量为200克/条,长5cm*宽4.5cm。(2)金额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120,000元;你公司的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200,000元。(3)运输方式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运输由你公司负责;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广昌源公司自提。(4)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广昌源公司的产品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5)产品含量规定不一致。广昌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没有注明产品的黄金和铜的金属含量;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有黄金和铜的金属含量等基本产品指标,黄金含量为10%,电解铜含量为90%。
从2015年12月份成立至今,你公司与广昌源公司只有2018年1月份一笔业务,且金额为1,120,962.7元,因此,上述两公司提供的不同内容的合同,属于针对同一笔业务的虚假合同。
其次,销售价格异常。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合金电解铜黄金含量10%,电解铜90%,重量为200克/条,你公司销售给广昌源公司发票上注明每20块单价4792元,即1块合金电解铜价格为239.6元,其每块中的黄金价格应为23.96元。根据合同签订日期2018年1月的同期金投网黄金价格,黄金售价最低价348元/克,则每块合金电解铜仅黄金价格就应为139200元左右(348*200*10%*20)。因此,你公司销售价格显著异常,不符合商业常规。
再次,经化学专家出具意见,合金电解铜在生产生活中不存在。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吴有庭、胡兴邦教授经论证,合金和电解铜从技术角度不可能合二为一,且现有文献及检索无法证明合金电解铜的性质、用途。因此,合金电解铜实际生活中可能不存在。
第四,你公司向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电解铜,委托深圳市德斯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金电解铜,而深圳市德斯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属于虚假注册企业,无法提供加工服务,深圳市税务局已证实为虚开发票,说明合金电解铜是虚假的。
第五,购销金额不配比,进销毛利率达278倍,属显著异常。销售的下游企业79%为非正常户,这些都不符合商业常规。
综上所述,你公司委托加工合金电解铜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的业务属于虚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公司接收委托加工电解铜的发票以及销售合金电解铜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其中:开具给广昌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515588-05515589、发票号码05727369-05727376,开具给深圳市国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28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5727377-05727404、开具给深圳市亿烨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42-11855551,开具给金盈华科(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的5份,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1855552-1185555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5,870,209.09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规定,对你公司接收委托加工合金电解铜的发票不得抵扣税款,应补征税款508.55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第088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规定,你公司接收委托加工合金电解铜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95.5元,因调增额小于当年度亏损额,因此,应减少2018年度亏损1795.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征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