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三公告〔2020〕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22 11:00 来源: 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南京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0号
联系电话:025 58592050
联系人:李颀 章文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宁税稽三处〔2020〕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三处〔2020〕399号
南京XXX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1XXX71472)
我局(所)于2015年8月4日至2020年7月2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属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也无实际经营活动。在大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后走逃,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等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任何进项,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400000元为虚开。
2、你单位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3、你单位的涉税违法行为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税务机关再作进一步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