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交付之后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留言时间:2020-10-20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交付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该小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如果缴纳,请问交付之后怎么缴纳?是否按“尚未销售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该建设用地应交土地使用税额”计算?或者按其他方法计算缴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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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0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月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