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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5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计税方法转售电力给租赁户,从供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7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可认证抵扣进项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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