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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9-08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账面上的利润总额还是加上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后的总额按照12%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时扣除。如账面利润100万元,其中在营业外支出捐款额20万元,是按100万元的1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2万元,还是按照账面利润100万元+已在营业外支出捐款20万元后的120万元的金额按照1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4.4万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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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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