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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聘用退休农民个人所得税问题

聘用退休农民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3

咨询对象

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聘用超过60岁,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农民,所付工资产生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来计算呢?是不是不需要缴纳社保?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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