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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稽公告〔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8-17 16: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我局对本公告列明单位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列明单位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新都东路9号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文书编号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1

盐城大丰飞能农业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114号

周曙明、朱九群

051588355911

2

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

盐税稽处〔2021〕67号

沈德泽、张映星

051588355502

3

江苏宏邦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盐税稽处〔2021〕72号

沈德泽、张映星

051588355502

特此公告。

附件:盐城大丰飞能农业有限公司等三户送达文书.rar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盐税稽处〔2021〕67 号

江苏***沥青混凝土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320***4499028)

我局于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12月1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明,你单位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规定转入营业收入。其中:1.2012年3月起向 江苏建工的工程供货10,656.50 m3供货总额4,379,828.64元(不含税价)。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因实际业务发生变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应按照实际货到付款方式,付款开票结算。双方已确认收货数量、销售金额时间,已开票1,504,500.00元,未及时开票2,875,328.64元,未申报增值税172519.7184元。

2.2012年1月起向 南通建筑总承包的工程供货71,852.70 m3,货款28,129,299.71元(不含税价)。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因实际业务发生变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应按照实际货到付款方式,付款开票结算。购销双方已确认收货数量、销售金额,已开票26,828,315.31元,未及时开票1,300,984.40元,未申报增值税78059.064元

3.2012年1月起向南京建工集团工程供货9,660.20 M3,货款4,227,798.28元。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因实际业务发生变化,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应按照实际货到付款方式,付款开票结算。购销双方已确认收货数量、销售金额,已开票3400172.66元,未开票金额827,625.62,未申报增值税税款49657.54元。

以上共查补增值税300236.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的规定,对以上税收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300236.31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处理决定

(一)以上违法事实合计应当追缴你单位2012年增值税税款300236.31元,其中2012年3月15964.60元、2012年4月89242.41元、2012年5月11432.16元、2012年6月113728.70元,2012年7月69868.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税款300236.3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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