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5 14: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处罚幅度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