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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苏园税稽罚[2020]21号苏州芭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0]21号

案件名称 苏州芭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通过POS机刷卡收取货款、收入不开票、申报收入与业务规模不匹配等涉税问题,我检查小组对你单位开展专项稽查。 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你单位自2016年4月成立以来多次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分别于2017年9月由何某转让给费某,于2017年11月由费某转让给韩某,于2018年5月由韩某转让给刘某,于2019年3月由刘某转让给你单位现法定代表人陆某。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自2017年以来股权几经转让,2018年5月刘某接手公司时,以前的账簿账册交接不全,资料移交也不完整,你单位现任经营人陆某已无法提供合同、收据以及POS机收款明细等资料。 根据你单位业务员钱某和代理记账会计沈某的陈述,你单位主要从事青少年综合素质教育培训,由于经营不善,你单位股权几经转手,接受调查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刘某接手公司经营后,没有使用POS机收取货款,应该是前任股东韩某或何某在经营中使用了POS机收款,刘某在受让韩某股权时没有取得过韩某移交的POS机收款明细,只收到韩某移交的合同。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2018年5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刘某在接手公司经营后清理了账目,整理其收到的合同,发现由于有一些客户的课程还没有结束,你单位尚未给客户开具发票。刘某基于遗留资料对于前法定代表人没有开具发票的合同补开了发票,于2018年7月13日申报第二季度增值税申报表时补缴税款5943.71元。后由于你单位办公场所变更,加之培训合同服务期限较短,上述培训合同履行完成后,在搬家过程中合同、收款收据等凭证资料已丢失,现法定代表人陆某于2019年3月从刘某处接手公司后,已无法提供补开发票对应的合同。你单位补开发票、补缴增值税税款,却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针对该问题,应单独加收你单位增值税滞纳金1087.70元。

处罚依据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8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芭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94MA1MJ3Q81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94MA1MJ3Q813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陆雨婷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0-04-2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0-04-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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