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园税稽处〔2020〕20号
发布时间:2020-04-16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苏州峰中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94MA1R70JF54)
我局(所)于2019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27日对你(单位)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核实,你单位因查无下落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局检查人员按照“税务登记信息”显示的信息,多次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登记在税务机关的电话号码,均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后我局检查人员前往你单位注册及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你单位不在注册及经营地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因无法联系到该单位,检查人员于2019年01月15日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服务大厅公告栏公告你单位的检查通知书,对你单位的检查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2019年02月14日公告送达期限届满,税务检查通知书视为送达。
2.根据对你单位上下游交易信息分析,你单位进销项货物严重背离、不匹配。
3.根据对你单位检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数据分析,你单位虽对所属期2017年11月申报了增值税及附加,但通过虚假填列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最终并未缴税,系虚假申报。其余月份未纳税申报。
4.根据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发票信息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你单位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相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查询不到你单位已知的银行账户信息。
综上,根据检查人员获取的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优势证据,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55003.27元,税额合计825350.63元,无真实货物交易,定性为虚开。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明细表略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55003.27元,税额合计825350.63元,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