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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两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否合并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09-29 我要评论

两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否合并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居民个人A在在2019年12月份分别从甲、乙两个企业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居民个人A可否将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起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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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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