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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合并统一征收房屋租赁税,切实为实体经济减负的建议!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合并统一征收房屋租赁税,切实为实体经济减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合并统一征收房屋租赁税”的建议,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密集出台多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断释放政策红利。有关房屋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根据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满足条件可享受此项优惠。

降低增值税税率。今年,根据3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房屋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从4月1日起从10%降至9%。此外,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还可以享受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房屋租赁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为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房产税

房屋租赁的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可享受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优惠。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今年出台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税种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全省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以上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已经有效的降低了民营企业房屋租赁方面的税负压力。同时,我局运用税收大数据系统科学核定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出租类型的计征房屋租赁税额,增强核定征收的科学性,确保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为实体经济减负。至于综合税率是否宜控制在5%~10%之间,我们将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向税务总局反馈政策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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