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税一稽罚〔2019〕69590号(武汉博盛龙方物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8日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税一稽罚〔2019〕69590号
武汉博盛龙方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2MA4KWBBE1X)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6日对上海彤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货物名称为废铁沫 、废钢、 废纸,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11582215-11582239 , 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2100160--02100184,票面金额合计4986170.96元,税额合计847649.23元。以上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决定处以罚款3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岸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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