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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偶然发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吗

偶然发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小规模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吗

留言时间:2019-10-28 留言状态:已答复

留言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年应税额在200万左右,但近期我公司收到一笔利息收入400万元,这样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问题:我公司这笔利息收入是偶然发生的,会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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