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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留言时间:2021-10-1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请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包括哪些部门?我公司工商登记有收购农产品资质,我公司属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

  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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