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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供热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供热企业每年10月份收取取暖费,供暖期限到次年3月,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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