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留言时间:2020-10-23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供热企业每年10月份收取取暖费,供暖期限到次年3月,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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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