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广西X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9 15: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广西X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9XXXP8X6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二稽处〔2021〕26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590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电话:0775-2831022,0775-283121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玉市税二稽处〔2021〕2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玉市税二稽处〔2021〕26号
广西XXX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9XXXP8X6199)
我局(所)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存在走逃(失联)情况
检查组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到你单位注册地址:陆川县北部工业园区(百丰物流园旁一号门面),发现你单位已关门,也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梁光柱在税务机关预留的电话号码和生产经营联系电话均为15077787588,经拨打,该电话为空号;检查小组于2021年1月26日在你单位注册生产经营地址陆川县北部工业园区(百丰物流园旁一号门面)张贴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1〕2号),以示文书送达,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由陆川县北部工业园区居民谭育彬见证。于2021年1月27日向你单位注册地址陆川县北部工业园区(百丰物流园旁一号门面)通过邮政EMS邮递寄出《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1〕2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于2021年2月4日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联系电话15077787588)被退回,之后检查小组于2021年2月7日在纳税申报的国家税务总局陆川县税务局珊罗分局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处)张贴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玉市税二稽检通一〔2021〕2号),以示文书送达,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由办税服务厅遇见的办事人员见证,到目前为止,你单位仍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也未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单位申报后直接走逃不纳税
根据征管资料反映,你单位2019年1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开票金额884955.8元,税额115044.2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你单位已申报12月份销售收入884955.8元,应纳增值税115,044.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53.09元、教育费附加3451.33元、地方教育附加2300.88元。你单位申报后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
(三)你单位有销售无购进
1.检查人员根据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分析系统查询,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征管部门从金三系统查核提供资料显示,你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
3.经征管部门从金三系统查核提供资料显示,你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其中未作废发票10张,金额884955.8元,税额115044.2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作废发票0张。具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
(1)开具给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发票代码:4500191130,发票号码:01336056、01336057、01336061,发票金额265486.74元,发票税额34513.2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工程机械租赁。
(2)开具给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500191130,发票号码:01336058、01336059、01336060,01336065,发票金额353982.32元,发票税额46017.68元,价税合计400000元,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工程机械租赁。
(3)开具给南宁市弘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500191130,发票号码:01336062、01336063、01336064,发票金额265486.74元,发票税额34513.2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工程机械租赁。
(四)你单位资金流情况
经查询你单位向税务机关报备所列的银行账户(广西陆川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506120101118630018)与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弘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均无资金往来。
(五)你单位的下游受票企业调查情况
检查组实地调查了你单位的三户下游企业: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宁市弘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情况如下:
南宁桂广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纸质说明称其要求与你单位先开票后申请工程款,后因联系不上你单位负责人,且不想与你单位继续合作,故不再找你单位负责人,且未付款,也没有货物交易。但是已收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入账。
南宁市弘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纸质说明称已收到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付款记录和货物交易,于2020年11月对上述异常发票做了进项转出。
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纸质说明称2019年12月与你单位洽谈过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后因预付款过多没有达成合作,并告知了你单位,但是你单位已开具了预付款的发票,因此退回了上述发票,也没有入账及付款。
(六)你单位的股东询问证词
检查组在广西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村委的帮助下联系到了你单位另一位股东覃建龙,经询问,覃建龙称其被骗作为你单位的股东,实际并没有在你单位工作。同村同队的邻居梁海华骗覃建龙说帮他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光柱让他一起合伙成立公司,这样可以贷款做点生意,后来并没有贷到款,在2019年12月30日去工商注册你单位,覃建龙也只是签个字,直到后面你单位发生欠税,税务局追他缴纳税款他才发觉自己被骗了。覃建龙称你单位根本没有经营,是个空壳公司,实际上是拿发票去卖,他也到过你单位经营地点几次,里面只摆放了两台电脑,没有机械租赁,他也打过电话给梁海华和法定代表人梁光柱,也都联系不到。
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票款不一致,大宗交易未付款、虚假交易的嫌疑。
二、 处理决定
(一)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有销售无购进,申报后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大宗交易没有收付款,未真实发生租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884955.8元,税额115044.2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具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发票代码:4500191130 ,发票号码为:01336056、 01336057、01336058、01336059、01336060、01336061、01336062、01336063、01336064、01336065(共10份)。
(三)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超过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决定将本案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你单位虚开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对你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由协查岗向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