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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取得的转、送股,如何确定买入价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92014460701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取得的转、送股,如何确定买入价

内容:

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取得的转、送股,如何确定买入价?(为了避免回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举例:我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500股,其中1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另500股为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转股) 假设发行价为2元,我司现在转让1500股票时,计算增值税时的买入价,前1000股是按发行价2元确认,那么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转、送的500股的买入价是多少?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9-20 14: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30 10:1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转、送的500股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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