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19092014460701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取得的转、送股,如何确定买入价
内容:
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解禁期后取得的转、送股,如何确定买入价?(为了避免回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举例:我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500股,其中1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另500股为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转股) 假设发行价为2元,我司现在转让1500股票时,计算增值税时的买入价,前1000股是按发行价2元确认,那么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转、送的500股的买入价是多少?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9-20 14: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9-30 10:1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禁期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转、送的500股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