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41912140046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限售股送股、转股是否征税的政策依据问题
内容:
看到中登公司发布的《20200416深市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税务相关问题》,针对“送、转股”的征税问题,未解限限售股需要征税,已解限限售股不再需要征税。因为没有列明政策依据,请问这个依据是哪一项法规,谢谢
咨询人:
程志文
咨询时间:
2021-04-19 12:1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21 17:1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