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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查到是法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已经是18年的了,现在查到看到有个18年欠款的,这个会不会影响法人的信用啊,除了缴纳滞纳金还有什么影响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32913321200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延期还未缴

内容:

查到是法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已经是18年的了,现在查到看到有个18年欠款的,这个会不会影响法人的信用啊,除了缴纳滞纳金还有什么影响吗?

咨询人:

宁一倩

咨询时间:

2020-03-29 13:2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4-02 19:11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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