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171202554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分期项目能否合并清算
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分3期建设,现在3期均达到清算条件,能否合并清算?
咨询人:
潘山雨
咨询时间:
2021-11-17 12: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19 18:24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十九条 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 综上所述,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