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111716214880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请问关于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3%还是差额的20%
内容:
关于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按成交价的3%征收,还是按二手成交价与一手成交价差额的20%来征收?隶属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咨询人:
崔杨
咨询时间:
2021-11-17 16:2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1-19 11:3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