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61000505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体检
内容:
请问:根据公司的员工福利制度,在同一时间安排体检,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不是公司名称,这种情况下,体检费可以税前扣除吗,谢谢!
咨询人:
任华琼
咨询时间:
2021-09-16 10:0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6 15:48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