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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1311334179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内容:

我司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委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老师。

咨询人:

祝捷

咨询时间:

2021-09-13 11: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4 10:5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若签订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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