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1315245510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土地增值税二分法或者三分法
内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有具体规定只能用二分法或者三分法
咨询人:
欧阳豫
咨询时间:
2021-09-13 15:2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4 10:5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