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008074066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农产品抵扣
内容:
请问:从合作社购买了苗木,合作社开具1%税率的专票,我抵扣的税金是多少?是否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抵扣?
咨询人:
丁叮当
咨询时间:
2021-09-10 08: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3 11:52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