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21345503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对外支付是否需要缴纳两项附加税费
内容:
我司在9月份发生一笔对外支付境外公司劳务费用,根据最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执行“。那么对外支付两项的附加税费还需要代扣代缴吗?
咨询人:
黄加桥
咨询时间:
2021-09-02 13:4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6 15:50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对外支付两个附加比照城建税政策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