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税一稽罚告〔2018〕2号
发布时间:2018-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保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5200MA4UUJ1A5B)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12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你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91份,金额156511415.82元,税额26606937.48元。
经检查人员调查取证,你公司经营情况有以下异常:
经实地核查,你公司已无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企业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
对你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所涉及的销货企业(也即上游企业),检查人员共发出84户次协查函,截止目前共收到83个回复函。回复函证实,该83户销货企业均为走逃失联企业,且税务登记状态全部为“非正常”;其中更有7户销货企业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以上检查人员所取证到的证据,符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失踪走逃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定性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税稽便函〔2016〕149号)对于失踪走逃商贸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定性中发票异常取证要求:“缺少进项,即没有进货发票,或得极少进货发票,短期内对外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或下游企业异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属上(下)游企业异常情形:(1)上游企业被定性虚开;(2)下游企业承认无货交易;(3)上游或下游企业失踪走逃”。
你公司没有人员社保登记,社保费缴纳记录异常。
你公司开具给下游企业的发票所对应的资金存在回流现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之第(五)项“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综合优势证据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开具的15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156511415.82元,税额26606937.4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周艳、办税员林嘉生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实地核查你公司已无在原注册地址办公。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保盛公司社保费征收信息查询资料证实,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办理公司员工社保登记,公司雇员情况存在异常。
(3)对你公司进项发票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涉及84户次。截至制作告知书之日,已收到83个回复函,尚有1户次未收到协查结果。统计调查函反馈信息,已收到的83个回复函显示销货企业情况均为走逃失联企业,已被认定为“非正常”;其中更有7户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主管税务部门定性为“虚开”。协查函资料显示,销货企业大部分成立时间为2016年下半年或2017年初,停止申报时间大部分在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认定“非正常”也基本集中在2017年下半年。证实你公司购进业务存在重大异常状况。
(4)调查你公司开具的销项发票与购货单位资金往来,经查询保盛公司银行账户及资金往来涉及的其他银行账户,发现存在资金回流现象。以下资金回流事实已经核实:
①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揭阳市贵鑫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鑫公司),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8年4月4日贵鑫公司转款250万元给保盛公司的资金转账流向为:林细兰125万元-贵鑫公司125万元-保盛公司125万元-奇馨公司125万-唐泽林125万元-林细兰125万-贵鑫公司125万-保盛公司125万-祺顺公司125万-陆武征125万-林细兰。(“林细兰125万元-贵鑫公司125万元-保盛公司”,表示林细兰账户转账125万元到贵鑫公司,贵鑫公司转账125万元到保盛公司,以下同)
2018年4月16日贵鑫公司转款1108950元给保盛公司的资金转账流向为:周成阳1108950元-林细兰1108950元-贵鑫公司1108950元-保盛公司1108900-周成阳。
2018年4月25日贵鑫公司转款279050元给保盛公司的资金转账流向为:林细兰279050元-贵鑫公司279050元-保盛公司279050元-祺顺公司279000元-陆武征279000元-林细兰。
②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揭阳市科宝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7年3月14日科宝公司转款210万元给保盛公司的资金转账流向为:陈壮川210万-科宝公司210万-保盛公司210万(其中190万转到周艳私户,20万元转到奇众电子)-周艳190万,奇众电子20万-陈在210万-陈壮川。
③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揭阳市利鑫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8年4月25日利鑫公司转款599900元到保盛公司的资金转账流向为:陆武征80万-林细兰80万-林智明60万(其余20万转到鑫运莱电线)-陈奕鑫600000元-利鑫公司599900元-保盛公司599900元-祺顺公司599900元-陆武征80万(含祺顺转来的200100元)。
④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揭阳市粤泰丰微型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丰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8日:姚鸿德180万-粤泰丰公司1925700元-保盛公司1925700元-周艳1925700元-姚鸿德。
2017年1月6日:姚鸿德300万-粤泰丰公司300万-保盛公司300万-周艳2639560元-姚鸿德。
⑤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揭阳市三宝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顺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13日:陈在172万-林勇生172万-三宝顺公司172万-保盛公司172万-思普电缆172万-陈在。
2016年12月13:陈在489320元-林勇生497000元-三宝顺公司489320元-保盛公司489300元-思普电缆489400元-陈在。
⑥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揭阳市鑫运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变更名称为揭阳市鑫运莱电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运莱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8年4月25日:林智明520900元、80万、80万-鑫运莱公司520950、799950、800000-保盛520950、80万、80万-祺顺520950、80万、80万-陆武征520950、80万、80万-林细兰80万(含陆武征同时转来的279000元)、80万、80万-林智明。
⑦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时代霓虹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霓虹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7年4月13日:时代霓虹公司679200元-保盛公司679200元-时代霓虹公司。
⑧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富凯东电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东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7年5月12日:富凯东公司124万-保盛124万-周艳124万-陈文波124万-张立(张立是富凯东公司2017年7月前原法定代表人)。
上述第(1)至第(4)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对该违法事实,你公司未到现场配合检查,税务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周艳以及办税员林嘉生电话,均未取得联系。经实地核查,你公司已无在注册地址办公,你公司没有派遣人员到场配合检查,也没有提供对你公司有利的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之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年1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条文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 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 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