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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虚开1.8亿,80家上游无一家正常,资金频繁进行跨行、跨区域、公转私、私转私资金划转!

09-29 虚开发票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揭阳市奇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9-0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奇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UGCB5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19〕1号),内容详见附件。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 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税稽罚〔2019〕1号

揭阳市奇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至2017年度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你公司社保费征收信息查询资料,证实你公司雇员情况存在异常。经查询,你公司至今未办理公司员工社保登记,也没有缴费记录。

2.你公司申报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协查情况,证实你公司购进业务存在重大异常状况,具体情况是:经对上游80户企业逐户抽取发票协查,共发出协查发票80份,至目前共收到回复73份,回复的结果中企业走逃无法核实43份、企业走逃且票面信息不符13份,企业走逃且违规开具10份,虚开4份,作废1份,查无此户1份,查无此票1份,回复结果未有正常发票。

3.你公司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账号:2019002109201615260)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泽林个人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账号:6212262019007301052)检查取证资料,证实你公司资金流向存在重大异常状况。经查,你公司取得下游公司支付货款后,在短时间内转向“唐泽林”账户,再由“唐泽林”转向分散的个人私户,如:1.2016年10月14日(记账时间11.27.33)你公司账户收到深圳巨能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00000.00元,随即(记账时间11.37.16)同金额转汇到“唐泽林”账户,“唐泽林”账户随即(记账时间11.40.15)转汇同金额到另一人员“王秋玲”账户;2. 2016年12月08日(记账时间14.36.13)你公司账户收到深圳市兴腾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38000.00元,随即(记账时间14.41.39)转汇同金额到“唐泽林”账户,“唐泽林”账户随即(记账时间14.47.50)同金额转汇到另一人员“姚鸿德”账户;3.2017年6月9日(记账时间10.55.47)你公司账户收到深圳市丰和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520000.00元,随即(记账时间11.07.12)同金额转汇到“唐泽林”账户,“唐泽林”账户随即(记账时间11.09.01)转汇金额519900.00元到另一人员“毛蛟梅”账户。存在非正常个人资金结算,资金链条频繁进行跨行、跨区域、公转私、私转私资金划转现象,资金过渡性明显,你公司银行账户频繁与交易无关个人账户发生划转,有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的疑点

4.我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公告送达资料,但你公司没有来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反证据。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前来接受检查并提供账簿资料,并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报纸公告送达,截止目前你公司尚未有人员前来接受检查。

5.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稽核认证发票信息资料,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共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1606份,金额共158637882.04元,税额共26968438.00元,且都已申报纳税。

经查,依据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全景一户式发票分析查询资料显示你公司购销主要货物为“废钢”、“铜线”、“聚氯乙烯”等,且购销金额未有明显差额;但经对你公司进项发票上游开具情况逐户抽查,截止目前已收到91%的协查回复,且回复情况“虚开”、“违规开具”和走逃失联逃避检查,没有1户回复“正常”,你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非正常,我局认为该情形符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失踪走逃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定性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税稽便函〔2016〕149号)对于失踪走逃商贸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定性中发票异常取证证据“缺少进项,即没有进货发票,或得极少进货发票,短期内对外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符合“上游或下游企业异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属上(下)游企业异常情形:(1)上游企业被定性虚开;(2)下游企业承认无货交易;(3)上游或下游企业失踪走逃”,同时发现你公司没有人员社保登记及缴费记录的异常情况,资金流向存在“银行账户频繁与交易无关个人账户发生划转,有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的疑点”的异常情况,你公司也没有人员前来接受检查提供相反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结果”、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综合优势证据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检查所属期内开具的16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金额共158637882.04元,税额共26968438.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不再对你公司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文书引用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本文书引用法律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走逃(失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后,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虚开认定文书,并附相关证据,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和已走逃(失联)状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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