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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税务局:同时经营不同税率业务适用税率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2914243284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同时经营不同税率业务适用税率问题

内容:

我司为生产制造企业,主要销售生产产品(适用增值税率为13%),但同时向客户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率为9%),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别列示销售生产产品与提供运输服务的金额,请问是否可按合同内容分别开具13%与9%的发票交给客户?如果可以分别按对应的增值税率开具发票,需要如何申请与操作?

咨询人:

杨英仪

咨询时间:

2021-10-29 14: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9 17:17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贵公司如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可按不同税率直接开具发票(注:请贵公司检查是否有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如无需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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