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1810301402007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偶然所得个税,是按次计算代扣代缴,还是按期计算代扣代缴?
内容:
请问: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有发放给个人的微信红包,张三在10月5日取得了微信红包3元,在10月20日又取得了微信红包3.5元,10月份共取得了两次微信红包,合计金额为6.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张三的微信红包是偶然所得,我司代扣代缴其个税,在次月15号前申报缴税。偶然所得的个税,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期合并计算?即,我司是按次计算代扣代缴张三的个税,还是需要合并两次偶然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税?按次计算并代扣代缴个税,其两次的个税,均是少于1元的,不需要缴个税;如果两次合并计算,则个税是超过了1元以上,需要计缴个税。
咨询人:
吕小姐
咨询时间:
2018-10-30 14: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8-11-12 14:48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