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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持股平台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5311028362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持股平台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内容: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如果厘定?是按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为依据?还是以公允价格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依据。

咨询人:

刘璟新

咨询时间:

2021-05-31 10: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01 11:31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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