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52415433267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所得税同期报告
内容: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有做一份同期报告,是否还需要根据同期报告的内容对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修改
咨询人:
彭兰兰
咨询时间:
2021-05-24 15: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26 16:57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2号)第十九条规定,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因未能清楚您企业同期报告及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