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51516482397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分期收款条件达到了,收到货款就确认收入吗
内容:
我司与客户签订咨询服务,约定达到一定条件即支付一定比例金额。其中第一阶段达到条件支付总额的10%。客户10%的货款是分次汇入我司账户,并且汇入期间存在跨期(2020年底与2021年初均有汇入),请问所得税上的收入如何确定?是全部收到10%的价款时候确定?还是每次收到货款时候确定?
咨询人:
贾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5-15 16: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9 11:18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