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4191131146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产假工资的个税申报
内容:
现有员工补发去年年假期间工资,是并入去年收入一起申报还是在实际发放月份进行申报?
咨询人:
卢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4-19 11: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19 14:5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财税〔2018〕98号)等相关规定,单位补发以往数月(年)工资的,属于纳税人当期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